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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宏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本件被告徐宏潭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888號),前經本院以民國100年1月21日100年度訴字第15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
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依.
尚須併科罰金。本件協商之合意,.
背面至第12頁),因有刑事訴訟.
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本院認為本.
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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