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訴,194,201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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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下
午4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通 譯 蕭麗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武杰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於89年1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6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釋放,刑罰部分經本院92年度易字第1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及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甫於98年1月9日執行完畢。
更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訴字第1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其經入監執行,甫於99年3月24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再為下列施用毒品行為:
(一)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9月5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某處路邊、車牌號碼不詳之自
用小客車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99年9月7日20時58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99年9月7日20時58分許,為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0月5日或7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某處路邊,以針筒注射
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99年10月7日21時8分許,為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
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1月7日18時30分,在臺中市○○區○○路某處路邊,以針筒注射
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99年11月10日9時50分許,為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
,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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