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訴,21,2011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隆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949 、10950 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謝隆昌業於民國100 年2 月8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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