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訴,299,2011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369、3602、3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義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施慶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