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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誌隆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4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誌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施慶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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