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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金簡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08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金訴字第11號) ,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政中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政中可預見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一般人利用他人名義之金融帳戶,常與詐欺取財之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收取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之行為本身,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受之危險,竟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詐欺取財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8年11月10日,隨同黃振坤(檢察官另行通緝中)前往中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市,分別在中國農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各開設2 個金融帳戶,黃政中於領得上開銀行所發之金融卡後,旋將上開6 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與黃振坤,供黃振坤所屬之陳俊男詐騙集團實施詐騙犯行使用。
黃振坤所屬之詐欺集團即為附表所示之詐騙行為,對大陸人民實施詐騙,致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大陸人民陷於錯誤,而將金錢匯入黃振坤所屬之詐欺集團指定之基融帳戶內,並提領一空。
二、本案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查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之方式向附表所示大陸人民陳錫珍等人詐騙,致被害人陳錫珍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轉帳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核其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黃政中提供帳戶存摺等物予黃振坤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致使被害人陳錫珍等人受騙,同時侵害多數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被告係提供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予他人供財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財產犯罪之行為,或有與本件不法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上揭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助長犯罪,行為殊屬不當,因而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致被害人因而受有財產之損失,惟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可責難性較為輕微,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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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 詐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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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錫珍│99年6月23 │朱志偉詐騙機房成員撥打電話予左列被害人,待被│
│ │(大陸│日下午3時 │害人接聽後,即播放「行動電話欠繳電話費,如需│
│ │地區)│許 │查詢請按9由客服人員為其服務之語音」,俟被害 │
│ │ │ │人按9後,由詐騙機房之第一線成員佯裝客服人員 │
│ │ │ │向其謊稱有身分資料外洩而遭冒用名義申設電話之│
│ │ │ │情,嗣經被害人同意後再轉由詐騙機房之第二線成│
│ │ │ │員佯裝公安人員為被害人服務,並要求被害人需向│
│ │ │ │人民銀行申請國家安全保單,末由詐騙機房第三線│
│ │ │ │成員佯裝人民銀行主任請被害人依照指示匯款至指│
│ │ │ │定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99年6月23 │
│ │ │ │日晚間11時許,在江蘇省無錫市○○路之工商銀行│
│ │ │ │及山北菜市場附近之建設銀行,分將人民幣3萬50 │
│ │ │ │00元(分成1萬、1萬及1萬5000元匯入)、1萬元匯│
│ │ │ │至詐騙機房指定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003號帳戶(申設者為大陸人民王蕊)及建設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404號帳戶(申設者為大陸 │
│ │ │ │人民吳溪)內。旋由陳俊男等所屬車手集團大陸地│
│ │ │ │區車手前往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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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許志紅│99年6月23 │詐騙方式同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99年6月 │
│ │(大陸│日下午4時 │23日下午某時許,在江蘇省無錫市○○○路之建設│
│ │地區)│55分 │銀行,將人民幣10萬9000元匯至詐騙機房指定之建│
│ │ │ │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404號帳戶(申設者 │
│ │ │ │為大陸人民吳溪)內。旋由陳俊男等所屬車手集團│
│ │ │ │大陸地區車手前往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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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家坤│99年6月24 │詐騙方式同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99年6月 │
│ │(大陸│日上午9時 │24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江蘇省無錫市○○街之農│
│ │地區)│許 │業銀行,將人民幣8100元匯至詐騙機房指定之農業│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315號帳戶(申設者為 │
│ │ │ │大陸人民李建彬)內。旋由陳俊男等所屬車手集團│
│ │ │ │大陸地區車手前往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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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袁 月│99年6月24 │詐騙方式同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99年6月 │
│ │(大陸│日下午1時 │24日某時,在江蘇省無錫市○○路之工商銀行,將│
│ │地區)│許 │人民幣8549元匯至詐騙機房指定之工商銀行帳號62│
│ │ │ │00000000000000003號帳戶內。旋由陳俊男等所屬 │
│ │ │ │車手集團大陸地區車手前往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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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建龍│99年6月25 │詐騙方式同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99年6月 │
│ │(大陸│日下午1時 │25日某時,在江蘇省無錫市夾板市場裡之工商銀行│
│ │地區)│許 │,將人民幣1萬2200元匯至詐騙機房指定之工商銀 │
│ │ │ │行帳號6200000000000000003號帳戶內。旋由陳俊 │
│ │ │ │男等所屬車手集團大陸地區車手前往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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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周 萍│99年6月下 │詐騙方式同上,惟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未依詐騙│
│ │(大陸│旬某日上午│機房指示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內,而未得手。 │
│ │地區)│9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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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 秋│99年6月底 │詐騙方式同上,惟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未依詐騙│
│ │(大陸│日上午10時│機房指示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內,而未得手。 │
│ │地區)│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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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溫淳生│99年6月28 │詐騙方式同上,惟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未依詐騙│
│ │(大陸│日某時 │機房指示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內,而未得手。 │
│ │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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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 平│99年6月28 │詐騙方式同上,惟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未依詐騙│
│ │(大陸│日上午9時 │機房指示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內,而未得手。 │
│ │地區)│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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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殷安煥│99年6月28 │詐騙方式同上,惟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未依詐騙│
│ │(大陸│日下午4時 │機房指示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內,而未得手。 │
│ │地區)│30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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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徐伯軍│99年6月29 │詐騙方式同上,惟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未依詐騙│
│ │(大陸│日中午12時│機房指示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內,而未得手。 │
│ │地區)│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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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徐霞芬│99年6月29 │詐騙方式同上,惟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未依詐騙│
│ │(大陸│日下午2、3│機房指示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內,而未得手。 │
│ │地區)│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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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李曉菁│99年3月25 │某與陳俊男車手集團合作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撥打│
│ │ │日上午11時│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其身分證件遭盜用及涉嫌洗錢案│
│ │ │2分許 │件,須將帳戶內之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被害│
│ │ │ │人陷於錯誤,乃於同日某時將新臺幣20萬元匯入中│
│ │ │ │國信託銀行樹林分行000000000000000號(申設者 │
│ │ │ │為許鈺惟)之帳戶內。再由陳俊男所屬車手集團內│
│ │ │ │臺灣地區成年車手前往取款(惟因帳戶已經警示而│
│ │ │ │未領得款項)。 │
└──┴───┴─────┴──────────────────────┘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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