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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方品豐
被 告 夏崇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9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夏崇城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朱光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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