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廖炳松
原 告
兼 代理人 陳廖月雲
被 告 李堃宏
(
劉文義
(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16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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