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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文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0年度偵字第八四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文龍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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