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良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良田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