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智簡,9,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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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智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震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震山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CHANEL T恤壹件,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未取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販賣印有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商標圖樣之T 恤,侵害外國公司之商標權,損及我國政府對於智慧財產權之維護成效,且破壞國際社會對我國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殊屬不該;

惟兼衡被告所獲得之利益僅數百元,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扣案之仿冒CHANEL T恤1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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