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1004,2011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文盛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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