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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留盛利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留盛利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卡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應補充「被告留盛利與綽號『阿姨』之成年女子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留盛利前已有犯妨害風化,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再為本件同質性之犯罪,顯然不知悔改,並考量被告所為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又其犯罪之時間,所生危害及所得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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