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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炳燦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炳燦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於員警劉東岳、陳威岳執行同一公務過程中,對員警劉東岳、陳威岳二人所為當場侮辱之行為,自應僅論以侮辱公務員之單純一罪,附此敘明。
又被告先後所犯侮辱公務員罪二者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對於依法前往案發地點執行勤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警員陳威岳、劉東岳,以「濫用公權力」、「笨警察」、「我說笨警察很多」等語公然辱罵、詆毀,及在立德派出所辦公室內,對於依法執行勤務之立德派出所代理副所長馮永生,以「低能副所長」、「已經跟你講那麼多了...低能」等語,公然辱罵、貶抑,被告刻意以輕蔑之話語,使人產生難堪受辱之感受,被告之行為,明顯不尊重國家公權力,無視警察司法權之行使,其行誠屬可議,且事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悟之意,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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