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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榮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榮豐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列「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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