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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鈺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曾「昱」茹之記載應更正為曾「鈺」茹。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為曾鈺茹之記載,誤繕為曾昱茹,乃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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