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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沒收銷燬物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叁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記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係誤繕,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壹顆‧‧‧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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