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358,2011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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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森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二月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李森源出生日期「民國55年1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55年1月2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森源出生日期之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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