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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榮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榮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邦 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 榮 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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