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400,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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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益峻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叁點陸玖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夾鏈袋壹只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5 、6 行「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瘦猴』之男子」應更正為「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瘦猴』之成年男子」,第6 行「(淨重3.7004公克)」應更正為「(淨重3.7004公克,驗餘淨重3.6981公克)」,證據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被告所願受科刑之範圍內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被告不得上訴,惟檢察官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股
100年度偵字第1545號
被 告 詹益峻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8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詹益峻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1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99年9 月19日某時,在臺中縣太平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太平區)賢德醫院旁,向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瘦猴」之男子購買海洛因1 包(淨重3.7004公克)而非法持有。
嗣未及施用,即於同年月20日凌晨0 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 段231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檢而查獲,並在其所使用之車號7Q-8005 小客車內,扣得上開海洛因毒品。
二、案經臺中市(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益峻與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前開毒品扣案可佐,而扣案之毒品經送檢驗結果確為第1 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3.6981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9001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持有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詹益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1 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海洛因毒品,請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蔡宗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南成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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