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415,201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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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一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一信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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