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513,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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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0年度偵字第一六0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志偉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格鬥天王」壹臺(含IC板壹塊)及機臺內現金新臺幣貳仟玖佰叁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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