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83,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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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瑜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瑜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邦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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