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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劉俊泓
被 告 李國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 年度中簡字第10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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