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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周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
本件被告鄭周全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經告訴人吳玟萱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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