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郭怡
被 告 張英峻
被 告 和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100 年度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