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易,137,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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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雅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雅謙與王志銘(被告王志銘所涉傷害犯行,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係男女朋友,2人於民國99年6月29日下午15時許,在王志銘位於臺中市○○區○○路112巷24弄39號2樓之住處,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馮雅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腳踢打王志銘雙腳,致王志銘受有左小腿、左第2腳趾、右小腿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馮雅謙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馮雅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查告訴人王志銘願意原諒被告,當庭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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