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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徐秀女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8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楊徐秀女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 100年度訴字第503號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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