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明
許敏鴻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1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敏鴻、吳建明與黃金陸(黃金陸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294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意圖散布於眾,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許敏鴻先於民國99年6月26日,前往吳建明位於臺中市○村路○段之住處,向吳建明表示:「(一)95年剛上任即大開殺戒撤換近9成鄰長,近乎秋決?4年來張啟龍擺佈玩弄權勢,鄰長何辜?真可憐!(二)收回98年度鄰長尾牙犒賞金貳千元(中油卡)涉貪污侵占!真大膽?早已簽收完銷的錢哪裡去?沒道理!(三)鄰長開會聚餐要繳壹千元。
是誰規定?沒道理!(四)對鄰長尖酸又苛薄!連送鄰長之衣服都要收回,荒唐至極!(五)里辦公室晚間及星期六、日例假日,皆關門大吉?離譜?里長比區長市長大牌?躲入大樓公寓金屋內,里民有事哪裡找人?真傲慢,不便民!」及「聘封『福平里』『鄰長』是施捨法寶?4年來『張啟龍』將『鄰長』職務視為政治酬庸法寶!95年剛上任即大開殺戒撤換近9成鄰長,近乎秋決?鄰長變成玩弄擺佈的旗子,可隨便更換真威風!真傲大?97年拜託我當鄰長,就撤換17鄰林老鄰長,最近聽信胡言而封殺我的職務,隨時撤換鄰長,荒唐至極!離譜?收回98年度鄰長尾牙犒賞金貳千元中油卡)此早已簽收完銷的錢,張里長私自收回,哪裡去?暗幹?是涉貪污侵占行為!將送鄰長的背心衣服收回,真寒酸也是天大笑話!鄰長開會吃便當要繳交壹千元,是誰規定?真沒道理。
美滿家庭?暴力家庭?騙子?張啟龍的太太最近於旅遊時在車上說:『假若張啟龍又當選里長,她就會落跑』這可當真?是何因?是當里長會使夫妻關係交惡?或是老早兩關係就惡劣?那如何有心情處理好里政?里民放亮眼睛不要當罪人啊!里民是否繼續支持可要深思啊?張啟龍住家及辦公室左鄰右舍都知道夫妻相處?要知真實?探聽即知。
自言古意?對鄰長(昔日有功者反目成仇報)是尖酸!對前輩又殘障卻又苛薄!自吹古意不是說謊嗎?不是騙子嗎?」等足以妨害張啟龍名譽之事之內容,並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委由吳建明以紙張將上開指摘內容繕打製成2張文宣傳單,並交待雇用他人發放。
吳建明繕打成文字宣傳單後並由許敏鴻在上簽名,而委由不知情之印刷廠商印製2百份。
嗣於99年7 月4日20時許,吳建明在其住處門口,交付該2百份文宣傳單予黃金陸,黃金陸收取後,即於99年7月8日至臺中市○區○○里○○街198號「領袖勳章大樓」,將前揭文宣發放至該大樓管理室之住戶信箱內。
而以上開方式,妨害張啟龍之名譽。
嗣於同日21時30分許,適為張啟龍在上址當場發現黃金陸正在發放傳單,並報警處理提出告訴,而當場查獲。
案經張啟龍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因認被告吳建明、許敏鴻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以文字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為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明定。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各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係以本件與本院前所審理之100年度易字第251號被告黃金陸所涉犯妨害名譽案件(下稱前案,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6294號),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情形,而追加起訴。
然查,前案被告黃金陸所涉犯之前案,因告訴人張啟龍於100年1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乃不經言詞辯論,逕於100年1月26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5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有本院該前案之判決在卷可憑。
而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係於100年1月27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輝履100偵1488字第051278號函檢送本院,並於當日(100年1月27日)16時30分繫屬本院一節,有該移送函上之本院收案人員收案職章及所註記時間在卷可明。
綜上所述,本件係於前案第一審判決宣判後,始行追加起訴,則參諸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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