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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緝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淑慧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淑慧於提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額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淑慧前因通緝到案,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審酌本件被告所涉詐欺案件業經審理終結,若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可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是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後,停止羈押(但被告於覓保期間內,仍應繼續執行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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