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簡,93,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樟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439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易緝字第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樟鎮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原」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證據部分另補充「林周秋霞帳號開戶申請書、金融卡領用申請書、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告陳樟鎮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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