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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順弼
被 告 紀旻嘉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劉敏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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