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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建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建億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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