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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長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一00年度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捌點陸陸肆叁公克)、MDMA捌顆(驗餘淨重合計壹點玖壹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五八一號九樓之八,查扣被告周長和所持有之大麻一包(驗餘淨重八點六六四三公克)、MDMA八顆(俗稱搖頭丸,驗餘淨重合計一點九一四八公克)。
而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二六號,被告於偵訊時,坦承其在為警查獲之二個月前,曾施用同為第二級毒品之大麻及MDMA,均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至明。
經查:本件扣案之褐色乾燥葉子一包(驗餘淨重八點六六四三公克),確經檢出有四氫大麻酚之成分;
另扣案之錠劑八顆(驗餘淨重合計一點九一四八公克),亦經檢出MDMA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一份在卷可參,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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