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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志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008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志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何志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26號及第272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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