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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段嘉榮
具 保 人 段楊素貞
上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段楊素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段嘉榮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段楊素貞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影本,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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