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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潮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一號、一○○年度執字第一二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潮滄因犯竊盜等案件共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潮滄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三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受刑人 李潮滄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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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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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罪 │ 竊盜罪 │ 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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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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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1月26日 │99年2月20日 │99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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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8567號 │字第8567號 │字第170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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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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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1663號 │1663號 │2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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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 99年5月31日 │ 99年5月31日 │ 99年8月31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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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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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中簡字第 │
│判 決│ │1663號 │1663號 │2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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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9年7月7日 │ 99年7月7日 │ 99年11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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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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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8431號(100 │字第8431號(100 │字第13732號(100│
│ │年執更字第133號 │年執更字第133號 │年執更字第133號 │
│ │、編號1至3罪已定│、編號1至3罪已定│、編號1至3罪已定│
│ │刑為9月) │刑為9月) │刑為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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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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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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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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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3月6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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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27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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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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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285│ │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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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 99年12月13日 │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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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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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285│ │ │
│判 決│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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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09年1月3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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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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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
│ │執字第1298號(定│ │ │
│ │刑前執畢日101年5│ │ │
│ │月22日、維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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