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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德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99年度執字第1164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25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德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許德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邦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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