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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蒼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蒼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等4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99年度易字第254號、99年度易字第1647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林蒼敏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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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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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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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3月27日 │97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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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緝偵字第101號 │度偵字第53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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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54號 │99年度易字第164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4月12日 │99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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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54號 │99年度易字第1647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99年5月3日 │99年6月25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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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 備 註 │度執助字第1112號 │度執字第757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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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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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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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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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29日 │98年10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5369號 │度偵字第53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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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647號 │99年度易字第164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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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647號 │99年度易字第1647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99年6月25日 │99年6月25日 │
│ │日 期│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 備 註 │度執字第7570號 │度執字第757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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