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523,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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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谷文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谷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谷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43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7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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