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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翔詩
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翔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翔詩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080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9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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