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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威程
上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威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威程前犯侵占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14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9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三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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