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602,201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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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朝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2號、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被告尤朝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3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0981000016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05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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