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603,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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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錦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81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錦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王錦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案號分別為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八號、三二四九號),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斟酌刑法修正既廢除連續犯及常業犯之規定,為達罰當其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目的,自不宜以原有連續犯或常業犯量刑標準之舊思維,為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依據,本院綜合考量被告前科素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所犯施用毒品之種類、時間、為警查獲情形、犯罪後態度等情狀,認本件所定應執行刑以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為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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