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605,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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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淑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張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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