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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光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光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參拾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光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犯行,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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