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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浩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浩偉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蔡浩偉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文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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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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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恐嚇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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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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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06.05 │97.06.20 │97.08.25 │
│ │ 至 │ 至 │ 至 │
│ │97.06.12 │97.08.25 │9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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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7年度偵│新竹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916號 │字第916號 │字第24541、22674│
│ │ │ │號、高雄地檢98年│
│ │ │ │度偵字第10808號 │
│ │ │ │、桃園地檢98年度│
│ │ │ │偵字第277號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16 │97年度訴字第916 │98年度上易字第 │
│事實審│ │ 號 │ 號 │ 959號 │
│ ├────┼────────┼────────┼────────┤
│ │判 決 │ 97.10.29 │ 97.10.29 │ 98.07.21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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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16 │97年度訴字第916 │98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 號 │ 號 │ 959號 │
│ ├────┼────────┼────────┼────────┤
│ │判 決│ 97.10.29 │ 97.10.29 │ 98.07.21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新竹地檢98年度執│新竹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107號(則股 │字第107號(則股 │字第10934號應執 │
│ │)應執行刑6月 │)應執行刑6月 │行刑3年2月 │
│ ├────────┴────────┴────────┤
│ │羈押自97.10.17至97.12.04止計49日。 │
│ │編號1~4號98執更4161號(新竹地檢98執助788號)定應執行│
│ │刑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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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詐欺 │恐嚇取財 │詐欺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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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52次 │有期徒刑6月7次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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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07.09 │97.08.19 │97.08.28 │
│ │ 至 │ 至 │ │
│ │97.10.02 │97.10.07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4541、22674│字第23016號 │字第23016號 │
│ │號、高雄地檢98年│ │ │
│ │度偵字第10808號 │ │ │
│ │、桃園地檢98年度│ │ │
│ │偵字第277號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2067│99年度易字第2067│
│事實審│ │ 959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 98.07.21 │ 99.09.30 │ 99.09.30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2067│99年度易字第2067│
│判 決│ │ 959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98.07.21 │ 99.11.01 │ 99.11.01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0934號應執 │字第14339號應執 │字第14339號應執 │
│ │行刑3年2月 │行刑3年4月 │行刑3年4月 │
│ ├────────┼────────┼────────┤
│ │羈押自97.10.17至│ │ │
│ │97.12.04止計49日│ │ │
│ │。編號1~4號98執 │ │ │
│ │更4161號(新竹地│ │ │
│ │檢98執助788號) │ │ │
│ │定應執行刑3年7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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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七 │ │ │
├────────┼────────┼────────┼────────┤
│罪 名│詐欺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108次│ │ │
├────────┼────────┼────────┼────────┤
│犯 罪 日 期│97.06.19 │ │ │
│ │ 至 │ │ │
│ │97.10.16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23016號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067│ │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 決 │ 99.09.30 │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067│ │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99.11.01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
│ │字第14339號應執 │ │ │
│ │行刑3年4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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