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636,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0號、100年度執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強盜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何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強盜及偽證等二罪,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56號、99年度訴字第2177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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