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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仕泉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仕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邱仕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瑞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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