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649,201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瑞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瑞日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何瑞日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世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